網站介紹 關于我們 聯(lián)系方式 廣告業(yè)務 幫助信息
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12018245號
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招生網 2025-06-17 相關院校:上海交通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質量,促進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的培養(yǎng)選拔機制,根據(jù)教育部有關研究生復試工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復試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jiān)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全面考查,科學選拔的原則。在對考生全面考查的基礎上,重點考察考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實踐能力、科研潛質等綜合素質;積極探索對具有特殊學術專長和突出創(chuàng)新能力人才的選拔機制。
(三)堅持客觀評價的原則。業(yè)務課考核成績應量化,綜合素質考核應有明確的等次結果。
(四)堅持差額復試、擇優(yōu)錄取、寧缺毋濫原則。
(五)加強自約自律機制建設。抵制不正之風干擾,維護學術道德規(guī)范,確保生源質量。
第二章 復試組織管理
第三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籌管理研究生復試工作,制定審批研究生復試工作辦法,領導全校組織開展研究生復試工作。
第四條 研究生院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研究生復試工作,主要職責是:指導全校研究生復試工作,制定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guī)范,制定復試工作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復試小組進行相應考核工作;對全校復試工作進行過程監(jiān)控;受理有關復試工作的意見建議反饋,并視具體情況予以督辦處理等。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導小組。招生工作指導小組由學院主管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本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的領導、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按照學校有關復試工作政策及規(guī)定,制定切實可行的復試方案,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研究生復試工作;負責做好研究生復試信息公開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條 學校成立復試工作巡視檢查組。巡視檢查組成員由研究生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學院代表組成,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監(jiān)督。
第七條 學院按學科專業(yè)成立復試小組,嚴格按照公布的復試名單和復試辦法組織復試,公正、公平、科學、合理地對考生評分。在評分前,復試小組應召集討論會,研究對考生考核的評價意見及評分標準。當考生對復試結果提出質疑時,復試小組應負責向考生進行解釋,必要時須提供書面說明。
第三章 復試工作準備
第八條 制定、公布復試辦法。學院制定具體復試辦法,包括復試程序、方式及要求、復試成績計算及其他注意事項等內容。復試辦法確定后,各學院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在本單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臺上公布,復試小組專家名單不公布。
第九條 遴選培訓工作人員。學院按照學科、專業(yè)或方向組成一個或者多個平行復試小組,一般應由5位研究生導師和1位助理組成,組長由學科負責人或我校資深在職研究生導師擔任。在復試前學院應對復試工作人員進行復試流程、復試規(guī)范、復試紀律等培訓,要求復試工作人員清楚工作紀律和程序、評判規(guī)則和標準,嚴格按照規(guī)定方案和程序參加復試工作。
第十條 命制復試考核試題。學院應制定復試考核命題管理辦法,提倡建立復試考核試卷和問題題庫。復試考核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十一條 確定復試資格及名單。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各學科(專業(yè))自主確定復試差額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shù)組織復試。學院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在本單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臺上公布復試辦法及復試名單,并嚴格按照考生所報學科組織考生復試。復試名單須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十二條 確認考生資格。學院在復試前應當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學籍核驗結果、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原件后,復印件存檔)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者,不予復試。
第十三條 學院應事先將本單位的復試時間和地點告知研究生院,以便學校組織復試巡視檢查。
第四章 碩士生復試
第十四條 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yè))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fā)現(xiàn)、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fā)展動態(tài)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yè)領域發(fā)展的潛力;綜合考查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
第十五條 復試形式
1.專業(yè)測試
學院組織專業(yè)課測試,建議以筆試為主。也可以根據(jù)人才選拔特點,自定其它考核形式。專業(yè)測試保密、監(jiān)考等各項要求同全國研究生初試,全程錄音錄像,同時加強對考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對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至少2門不同于初試科目的本科主干課程。學院須及時將加試成績通知考生,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2.綜合面試
(1)每個考生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
(2)每個面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
(3)面試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復試記錄完備,并妥善保存?zhèn)洳椤Tu分記錄和考生作答情況表任何人不得改動;
(4)同一學科(專業(yè))的各平行復試小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保持相對一致。
第十六條 復試成績
1.復試成績一般包括英語聽力成績、英語口語成績、專業(yè)測試成績和綜合面試成績,各學院根據(jù)學科專業(yè)特點制定復試成績比例及組成,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在復試辦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2.復試成績和初試成績按權重相加,得出入學考試總成績。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一般在30-50%的范圍內,具體由招生學院自定,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在復試辦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3.參加“管理類聯(lián)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不合格不予錄取。
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的成績可不計入復試成績,但任一科目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五章 擬錄取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jù)學科特點,制定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辦法,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第十八條 學院按照已公示復試辦法中的成績排序規(guī)則,擇優(yōu)錄取,向研究生院提交擬錄取名單,并在學院網站公示。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研究生院在學校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學校當年擬錄取名單。
第十九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huán)節(jié),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xiàn)、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學院在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也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依程序再次復試。
第二十一條 擬錄取定向就業(yè)研究生,應當由本人與學校、定向單位分別簽署協(xié)議書。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取消錄取資格或取消入學資格:
(一)碩士復試成績不合格;
(二)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體檢不合格;
(五)報考、復試及錄取過程中不誠信、弄虛作假。
第六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學院應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落實本單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院要提前在研招網上公布招生簡章、招生政策、招生專業(yè)目錄。各學院關于研究生招生的具體政策和舉措應提前在學院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 學院要分別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復試分數(shù)線、復試錄取辦法和實施細則、各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第二十七條 在公示有關信息時,應提供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lián)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 監(jiān)督保障機制
第二十八條 完善集體決策、信息公開、巡查制度、紀檢監(jiān)察、申訴反饋等機制,規(guī)范招生流程,保證選拔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杜絕招生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九條 集體決策機制。在專家組對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導小組集體討論,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對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 巡查和監(jiān)察制度。學校成立復試工作巡視檢查組,對研究生招生進行全過程巡查和抽查。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招生進行督查。
第三十一條 申訴反饋機制。學院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有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考生可向學院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學院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理解與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訴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機構進行調查,并按《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作出答復。考生對招生學院作出的答復不服的,可向研究生院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guī)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復核。
第三十二條 考生在報考、復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招生規(guī)定,一經查實將被取消申請資格、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招生過程中違規(guī)違紀,一經查實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項以教育部《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等文件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意見由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掃碼關注
考研信息一網打盡
網站介紹 關于我們 聯(lián)系方式 廣告業(yè)務 幫助信息
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12018245號